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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纠正极少数宾馆饭店旅店拒绝少数民族人员入住行为的通知

时间:2002-11-27

发文单位:国家民委、 国家经贸委、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总局

文  号:民委发[2002]123号

发布日期:2002-11-27

执行日期:2002-11-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经贸委(商委、行业办)、公安厅(局)、旅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少数人员进入城市,从事经商、务工、旅游等活动,促进了城市经济的活跃和发展,增强了各民族间的团结与合作。但是,在少数民族人员流动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值得注意的现象,如近年来,由于新疆发生的一些暴力恐怖事件,在全国造成了恶劣影响,内地极少数城市的宾馆、饭店、旅店拒绝新疆籍人员,尤其是新疆少数民族人员入住。这种做法违反了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损害了民族团结,侵害了少数民族的正当权益,引起部分少数民族的强烈不满。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坚持民族平等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民族政策。坚持民族平等,而且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完全平等,都享有法 及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同时采取有力措施,坚持纠正极少数宾馆、饭店、旅店拒绝少数民族人员或某地居民入住的行为。只要入住的人员具备有效身份证件,遵守有关规章制度,都要一视同仁,给予热情接待,并注意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尽可能提供生活方便,不能因其民族成份、居住地区的不同而区别对待。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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