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1-8-31
执行日期:1991-8-31
生效日期:1997-10-15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本办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侨眷身份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确认。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是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侨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对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负有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的职责。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保障归侨、侨眷享有 院提起诉讼,任何人不得压制或阻挠。
对侵犯归侨、侨眷合法权益行为的控告、申诉,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对侵犯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在本省的眷属。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