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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11-7
执行日期:2003-1-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措施
第三章 监督措施
第四章 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清真食品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