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侨务办公室
文 号:京财合[1991]1184号
发布日期:1991-6-11
执行日期:1991-6-11
生效日期:1900-1-1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港澳同胞、海外侨胞投资的企业发展很快。为了加强管理,改善投资环境,落实优惠政策,更好的为侨资企业服务,我市将对侨资企业进行确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在京兴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均简称为“侨资企业”。“侨资企业”性质的确认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办理。
二、“侨资企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确认性质后,发给《北京市侨资企业确认书》。
三、“侨资企业”持《北京市侨资企业确认书》到各有关部门办理享受优惠政策的手续。“侨资企业”性质确认后,除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外,目前还可以享受:土地使用费减收20-30%的优惠;验资、查帐、会计咨询减收30%费用的优惠;聘请 事务减收30%费用的优惠;以及部分进口物资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新开办的企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开始办理确认手续。本通知下发前兴办的企业,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补办确认手续。
五、“侨资企业”的确认工作自1991年8月8日起开始办理。
六、办理“侨资企业”确认的具体手续和要求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