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合肥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6-26
执行日期:2004-6-26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四章 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体育经营活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体育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发文单位:合肥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6-26
执行日期:2004-6-26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四章 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体育经营活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体育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