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海南省教育厅
文 号:琼教高〔2008〕86号
发布日期:2008-7-3
执行日期:2008-7-3
生效日期:1900-1-1
各高等职业院校:
为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印发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教高(2008)5号)要求,做好我省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评估工作,我厅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订了《海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总体规划》和《海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根据规划安排并对照《细则》规定,做好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并据此配合评估专家组开展学校人才培养评估工作。
二○○八年七月三日
海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总体规划(2008-2013)
为认真实施教育部印发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教高(2008)5号),做好我省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评估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海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总体规划(2008-2013)》。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要求,进一步健全我省高职评估机构和工作规程,加大政府对评估工作投入力度,增强评估工作的计划性和科学性,提高评估工作实效,并建立起评估长效机制。
二、目标要求
2008年开展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试评估;2009年正式实施。五年内完成对现有高职院校的评估工作。
通过评估,促使我省高职院校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精神,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现我省高职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工作进度
(一)2008年上半年:
1、制定海南省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总体规划和评估实施细则,报教育部备案后实行;
2、举办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培训班,对全省高职院校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各高职院校熟悉新评估方案的精神和体现的理念,进一步转变办学观念。
3、健全省高等教育评估机构,成立海南省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专家委员会,发挥专业评估机构和专家的作用。
4、制定海南省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规程和评估专家工作规范、院校评建工作规范。
下半年:
1、以海南政法职业学院为试点院校,开展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试评估(12月)。
2、做好2008年度试评估工作的阶段性总结。
3、组织高职院校填报《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10月)。
(二)从2009年起,按照《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有计划地、全面推开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
四、评估安排
2008年,海南政法职业学院
2009年,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0年,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
2011年,三亚城市职业学院、海南万和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12年,海南职业技术学院、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2013年,海南科技职业学院
五、组织实施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由省教育厅按照教育部的要求组织进行,省高等教育评估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评估工作,评估结论由省教育厅予以公布。
六、保障措施
1、成立省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专家委员会,建立评估专家库,加强对评估专家的培训;
2、争取评估专项经费,保证评估工作顺利实施;
3、建立评估激励机制。对办学成绩突出的院校予以表彰奖励;对评估不通过的院校,采取减少招生直至停止招生的措施,促进其尽快达到人才培养基本要求。
附件:海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