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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上报全国运动员交流协议名单的通知

时间:2004-06-15

发文单位: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日期:2004-6-15

执行日期:2004-6-15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行业体协,体育院校,各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根据《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2003]8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03]10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办理参加第十届全运会运动员交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理十运会正常交流运动员:

  (一)各单位须按照《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运动员交流协议书的要求进行填写,须签订7份交流协议书。其中:协议双方各1份、协议双方单位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各1份、运动员本人1份、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1份、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1份;

  (二)请各单位严格按要求签订协议,并于2004年10月31日前将运动员交流协议书一式七份报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三)请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对上报的运动员交流协议书进行认真审核盖章后,统一于2004年11月10日前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

  二、关于办理两次计分、协议计分和双重注册运动员:

  (一)凡符合两次计分的运动员,输送的省(区、市)体育局须与解放军及运动员本人签订4份《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两次计分运动员申报表》。其中:解放军1份、输送省(区、市)1份、运动员本人1份、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1份。

  (二)凡符合协议计分的运动员,协议双方单位及运动员本人须签订4份联合培养协议。其中:协议双方各1份、运动员本人1份、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1份;

  (三)凡符合双重注册的运动员,高校或俱乐部须与代表的省份及运动员签订4份协议。其中:协议双方各1份、运动员本人1份、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1份;

  (四)请各单位于2004年10月31日前将上述协议(各一式一份)直接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

  三、有关要求:

  (一)所有协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相关部门,逾期不予受理;

  (二)签订的各类协议用纸均须按A4标准,否则,不予受理;

  (三)各类协议中必须含有签订各方权利与义务的内容。

  联系人:郭荣

  联系电话:87182383

  传真:87182401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十五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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