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鄂伦春自治旗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5-25
执行日期:2002-7-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了发展自治旗民族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等 和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组织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