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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体育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时间:2004-06-03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文  号: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

发布日期:2004-6-3

执行日期:2004-6-3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五章 体育经营活动

  第六章 保障条件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附则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体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一条:“体育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体育经营许可证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颁发。实行许可证审理制度。”

  二、删去第三十二条:“申请开办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公民,应在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按有关规定办理治安、消防、卫生等证件,方可开展体育经营活动。”

  三、删去第五十条:“未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或弄虚作假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者违反工商管理 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体育社团按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按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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