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深圳市文化局
文 号:深文[2002]172号
发布日期:2002-10-17
执行日期:2002-10-17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益性文化设施对中小学生和教师、残疾人以及70岁以上老人优惠开放办法>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
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文化局、深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深圳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对港台演员来深演出的消息、广告、文章管理的通知
(2000年12月8日 深文[2000]272号)
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深圳晚报、深圳法制报、深圳电台、深圳电视台:
为加强对演出市场的管理,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台歌唱演员来粤演出管理的规定》(粤宣发[1993]19号)第十一条规定精神,现就我市加强港台演员来深演出的消息、广告、文章管理问题重申以下意见:
各新闻单位在接到刊登、播发港台歌唱演员在深演出的消息、广告、文章的申请时,须验明演唱会主办单位出具的省文化厅的批准文件和我局核发的演出许可证后方予办理。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专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