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文 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发布日期:2004-5-12
执行日期:2004-5-12
生效日期:1900-1-1
《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1、第六条修改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体育行政部门。
2、第七条修改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如变更体育经营活动时间、内容、场地的,应当书面告知体育行政部门。
3、删除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