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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时间:2004-05-12

发文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文  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发布日期:2004-5-12

执行日期:2004-5-12

生效日期:1900-1-1

  《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1、第六条修改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体育行政部门。

  2、第七条修改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如变更体育经营活动时间、内容、场地的,应当书面告知体育行政部门。

  3、删除第十四条。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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