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3-29
执行日期:2002-4-15
生效日期:1900-1-1
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删去《青海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经营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出版的图书报刊,须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同时,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4月15日起施行。
《青海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青海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修正)
(1996年9月26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3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图书报刊市场管理,繁荣文化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 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新闻出版及其他有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