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东省文化厅
发布日期:2007-2-15
执行日期:2007-2-20
生效日期:1900-1-1
(广东省文化厅2007年2月15日以粤文市(2007)34号发布自2007年2月20日起施行)
现将文化部《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40号,下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结合《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十二、本通知业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自二○○七年二月二十日起施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我厅。
附件:《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