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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优秀长城保护员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时间:2007-02-05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

文  号:文物人函[2007]112号

发布日期:2007-2-5

执行日期:2007-2-5

生效日期:1900-1-1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长期以来,长城沿线各省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及广大人民群众为长城保护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特别是一批长城保护员尽职尽责,任劳任怨,不计名利,无私奉献,为长城的保护管理,为弘扬传承民族精神作出显著成绩,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为把《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和《长城保护条例》贯彻落实到基层文物保护第一线,充分调动长城保护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长城保护乃至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国家文物局决定在2007年我国第二个“文化遗产日”期间表彰一批优秀长城保护员。现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表彰名额

  全国优秀长城保护员评选范围为长城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非文物系统在职职工的义务长城保护员。

  此次评选全国优秀长城保护员拟为15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长城沿线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各推荐1至2名优秀长城保护员人选,由全国优秀长城保护员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选确定表彰名单。

  二、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文化遗产,积极参与长城保护工作。

  (二)对长城保护员工作尽职尽责尽义务,任劳任怨,不计名利,无私奉献,为长城保护作出显著贡献。

  (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勇于同损毁长城的违法行为做坚决的斗争。

  (四)参与义务保护长城工作5年以上。

  三、推荐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所推荐的优秀长城保护员要由县级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推荐,地市文物部门研究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物局(文化厅)复核并公示后,向全国优秀长城保护员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经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评选后,将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

  (二)严格评选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要对推荐的人选严格把关,确保全国优秀长城保护员具备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四、组织领导

  (一)为加强对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家文物局设立全国优秀长城保护员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文物局人事教育司。

  (二)认真做好推荐材料的报送工作。这次评选表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推荐工作请于2007年3月31日前完成,并将推荐材料报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材料要求内容翔实,事迹生动,字迹工整,手续齐全,加盖公章。

  评选推荐材料包括:

  1.《全国优秀长城保护员呈报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

  2.先进事迹材料(不少于2000字)一式三份;

  3.优秀长城保护员免冠1寸证件彩照3张,以及工作照1张。

  请将上述材料于2007年3月31日前报国家文物局人事教育司,同时将电子邮件发至 司司长

      顾玉才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司司长

      宋新潮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长

      侯菊坤 国家文物局人事教育司司长

      黄  元 国家文物局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侯菊坤 国家文物局人事教育司司长

  副主任:黄  元 国家文物局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

      何  洪 国家文物局人事教育司副司长

  成  员:彭冰冰 国家文物局人事教育司人事处处长

      陈培军 国家文物局直属机关纪委办公室副主任

      赵  歆 国家文物局人事教育司人事处主任科员

      贺  鹏 国家文物局人事教育司人事处科员

  附件2:

全国优秀长城保护员呈报表

  填表时间:

姓名 出生年月 

贴照
片处

性别 文化程度 
民族 政治面貌 
所在单位及职务

  历
 

要 事
 

县级文化、文物部门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地、市级文化、文物部门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文化厅(局)、文物局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主要事迹请另附材料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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