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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正确处理新形势下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2-01-31

文  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2-1-31

执行日期:2002-1-3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重庆市民宗委、市委统战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贯彻中办发[2001]23号文件精神正确处理新形势下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1月31日

    重庆市民宗委、市委统战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贯彻中办发[2001]23号文件精神正确处理新形势下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意见

    (2002年1月18日)

  直辖以来,在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指引下,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族团结和宗教工作,大力推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当前,我市民族、宗教工作总的形势是好的,民族地区也是团结稳定的。但是,由于国际大气候的影响和历史、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依然存在,有时甚至十分尖锐。影响我市民族团结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各民族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因具体的经济权益而引起的矛盾和纠纷;一些公开出版物和互联网中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的内容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由于民族间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心理存在多样性、差异性带来的一些矛盾和纠纷;随着各民族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流动人口日益增多,也容易发生一些摩擦和纠纷;有的宗教具有民族性,如果宗教问题处理不当,也会影响民族团结;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人们的民族、宗教感情,挑起不同民族之间的纠纷,煽动、制造事端;在对外开放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一些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突发性增强、扩散速度加快、处置难度加大,有的可能演化为群体性事件,甚至转化成对抗性矛盾,造成严重后果。对这些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加以研究,妥善予以处理。根据中办发[2001]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正确处理新形势下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民族宗教政策 ,主要由公安、司法部门负责处理,重要情况应向统战、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通报。需要协助处理的,统战、民族宗教等部门要积极协助。

  (三)行政辖区内因土地、草场、矿山、水源、山林等经济利益纠纷而引发的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积极配合;涉及不同区县(自治县、市)之间的纠纷,有关区县(自治县、市)的领导要共同协商处理,必要时报市委、市政府协调处理。因上述原因引起的聚众械斗等重大事件,以公安、司法部门为主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积极配合。

  (四)在公开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中,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不尊重民族的历史、文化、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所引起的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分别由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互联网管理等部门负责处理,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积极协助。对由此引发的群众集会、游行等事件,公安和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五)在日常生活中因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而引起的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由当地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因此引发的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由公安、司法部门负责处理,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积极配合。

  十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协调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定期听取民族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对于官僚主义严重,工作失职、渎职,致使发生影响民族团结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地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实行民委委员制度。要把与民族工作联系紧密的有关部门列为委员单位,共同致力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共同处理好新形势下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建立健全民宗委归口协调、各委员单位各负其责,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三)健全机构。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和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中要有一名领导分管民族宗教工作。民族宗教工作任务重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民族宗教工作机构,乡(镇)和街道应有专人负责民族、宗教工作,及时了解情况,协调关系,解决问题,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健康发展。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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