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文 号:广发影字[2002]818号
发布日期:2002-8-7
执行日期:2002-8-7
生效日期:1900-1-1
为了加强数字电影的管理,规范摄制、发行和放映(播放)数字电影的行为,促进数字电影院的建设,2002年8月7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印发《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
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 (注:《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 、法规 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
前言
本技术要求是为了适应目前数字电影制作、放映和数字影院建设的需求而制定的,其中规定了数字电影节目技术要求、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技术要求。
数字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单位应遵循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在制定过程中,主要参考了GB 5879-86《电影放映幕主要特性的测定方法》、GB/T 3557-94《电影院视听环境技术要求》、BG/T 4645-94《室内影院和鉴定放映室的银 幕亮度》、行业标准《数字立体声影院的技术标准》、GY/T 155-2000《高清晰度电视节目制作及交换用视频参数值》和ISO/IEC 13818《运动图像及其伴音通用编码国际标准MPGE-2》,以及SMPTE DC-28数字电影标准工作组推荐的相关技术文件。
本技术要求在制定过程中,既考虑了我国数字电影放映的技术要求,也考虑了我国目前 实际情况及国际标准现状,在指标方面兼顾了先进性和可行性。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
本技术要求起草单位: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
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