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
文 号:昆发[2001]7号
发布日期:2001-7-20
执行日期:2001-7-20
生效日期:1900-1-1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决定,切实加强民族工作,加快我市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现作以下决定:
一、抓住机遇,加快民族地区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一)深刻认识民族问题的重要性和做好民族工作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民族问题始终关系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昆明是一个多民族的西南边疆省会城市,少数民族人口约占全市总人口的13%,有三个民族自治县、十个民族乡。历史经验证明,没有民族地区的稳定,就没有全市的稳定;没有民族地区的经济繁荣与社会进步,就没有全市的兴旺发达和文明昌盛;没有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就没有全市的现代化。对于这个事关我市全局的大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从加快新世纪昆明发展的战略高度,继续给予足够的重视,切实做好民族工作。
(二)坚持行动纲领,明确工作任务。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工作的行动纲领。根据这个纲领,我市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努力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有关 和民族政策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民主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制订或完善我市有关民族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十三)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大力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和适应民族地区建设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注重增加数量,提高素质,优化结构;尤其要注意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和非党少数民族干部以及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的干部。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把此项工作列入党建和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做到有计划、有落实。各地在招干、公务员招考时,要注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破格选拔当地少数民族。民族自治地方要逐步建立健全有利于各类专业人才到本地区工作的激励机制,吸引高素质、高层次人才为加快民族地区发展建功立业。“十五”期间,实现全市少数民族干部比例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干部比例高于少数民族人口与该自治地方总人口的比例;每年从民族自治地方选拔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到市级机关挂职锻炼。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要按规定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市级党政机关的有关部门也应选配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积极协助组织、人事等部门,做好培养、选拔、交流、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有关工作。
三、加强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进民族团结
(十四)广泛深入开展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党校、干部学校等要把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政策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作为必修课程,不断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做好民族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提高其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的水平。各大中小学要开设民族知识课,使学生从小就开始树立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思想。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大对增强民族团结的宣传力度,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人人讲民族团结、人人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十五)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的方针,坚持法律面前各民族公民一律平等的原则,正确区分和妥善处理民族地区和涉及民族事务的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把各族群众紧紧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防范、孤立和依法打击一切破坏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的不法分子及其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完善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重点、难点地区的工作,把各种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内部,处理在萌芽状态。加强民族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社会稳定。宣传、新闻、出版等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加强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严防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的事件发生。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切实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注重发挥爱国进步宗教团体和人士的作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高度警惕、坚决抵制和依法打击境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以及“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利用民族、宗教问题进行的渗透、分裂和破坏活动。
四、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民族工作水平
(十六)加强领导,协调解决好民族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和各县(市)区党委要建立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健全领导小组工作制度,适时组织调查研究,协调处理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级党委、政府每年至少研究一次民族工作,各地区、各系统要根据“十五”计划特别是在实施参与西部大开发计划时,把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放在突出的地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部门要经常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促进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和不断完善,认真总结和推广民族地区在加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稳定以及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等方面的新经验、新思路。市和县(市)区每届政府要坚持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的制度。各级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有关人民团体以及社会各界都要高度重视民族工作,积极主动为民族地区的发展出主意、想办法、办实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结合各自的职能和特点,为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继续发挥好应有的作用。从我市民族工作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出发,加强民族工作部门的建设。各级政府对民族工作部门的经费要予以足够重视,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解决,以确保其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管理民族事务。各级党委统战部门和政府民族工作部门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转变职能,想大事、抓大事、办实事,把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落实到民族工作中去,全心全意为少数民族群众服务,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
(十七)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妥善处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共性与个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按自治县、城市、散杂居民族地区三类情况区别对待,实行分类指导,做好各自工作。(十八)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和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和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不懈奋斗的精神。民族地区的各族干部群众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帮助和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支援下,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增强开放意识、商品意识、竞争意识、创新意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把国家扶持和自身努力有机结合起来,立足于主要依靠自己勤劳的双手和聪明才智,加快自身的发展和进步,把新世纪全市民族工作不断推向前进。
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党委、政府,都要根据本决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本决定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
200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