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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农业局、福建省厦门市科技局、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时间:2007-07-20

发文单位:福建省厦门市农业局 福建省厦门市科技局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文  号:厦农〔2007〕104号

发布日期:2007-7-20

执行日期:2007-7-2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农业局(农林水利局)、科技局、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全国科技大会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6]13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委[2003]23号),促进我市农产品加工业、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的全面发展,增强龙头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农产品加工深度和附加值。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立足厦门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际,引导企业建立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加大品牌建设力度,提高农产品加工能力,着力增强农产加工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增强企业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能力,通过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

  二、增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主要任务

  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观,增强企业自主创新意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大品牌建设力度,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引导企业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品结构、改变企业发展模式,逐步实现农产加工品由“初级产品”向“精深加工产品”转变;引导龙头企业向上、下游产业延伸,积极参与现代都市农业建设,建立区域特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基地,加大对外特别是对台农作物新品种、新技术及先进营销理念的引进消化吸收及推广应用工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三、增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发展目标

  ——科技实力提高。不断提高科技对企业发展的贡献率,争取到2010年,省级以上从事农产品加工的龙头企业能自行建立或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等科技单位联合在企业成立研发机构,企业创新能力不断提高,逐步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

  ——核心竞争力提升。提高龙头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品牌意识,争取大部分龙头企业都能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技术成果和品牌,力争发明专利、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数量有明显增加。

  ——科技投入增加。企业科技投入和市、区两级财政对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的科技投入实现稳步增长。

  ——社会和谐发展。依靠农业科技创新,增强龙头企业幅射带动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

  四、增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工作重点

  (一)提高龙头企业的自主创新意识

  加大对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政策的宣传与解读,通过有效的政策引导与扶持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加强培训与交流,提高企业家的自主创新意识,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使企业家成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导者。

  (二)提高龙头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改造传统产品,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引导企业向上、下游产业延伸,积极参与种苗业、对外特别是对台农作物新品种、新技术及先进营销理念的引进消化吸收及推广应用工作,积极建立区域特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基地;鼓励企业开发农产品加工新技术,提高产品加工深度,充分挖掘农产品内在价值,丰富企业产品品种与结构,提升企业竞争力。

  (三)鼓励企业引进技术实现再创新

  鼓励企业开展对外技术交流、技术交易和技术引进,密切跟踪我市主要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国和地区的技术 、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和检验检疫要求的变化,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向企业反馈可能遭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四)鼓励企业进行管理创新

  引导龙头企业强化管理创新观念,在管理中引入战略规划、战略研究与科学决策机制,确定正确的发展方向;加强各项基础管理,强化成本核算,构建资金监督体系,实行产品全方位的质量控制与严格的品质保证制度,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加强知识管理,建立激励员工参与知识共享的机制,关注创新和集体创造能力的培养。

  (五)努力为企业自主创新营造良好融资环境

  加强与金融机构特别是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联系与沟通,积极向金融机构介绍农产品加工业特别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银企合作提供交流平台,积极引导商业金融机构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开展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

  (六)鼓励企业进行企业文化创新

  积极引导企业推动企业文化创新,努力建立现代企业创新机制,在制度上实现企业文化与社会先进文化的接轨,通过建立学习型组织增强员工对企业发展的认同感、创新积极性,培养创新人才,提高企业经营素质和创新能力。

  五、增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主要措施

  (一)加大对龙头企业自主创新的资金扶持

  市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资金优先用于扶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自主创新和信息网络化体系建设项目,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优先用于支持龙头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龙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市技术改造计划,对符合市中小企业基金扶持对象的龙头企业列入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扶持重点。

  (二)鼓励龙头企业进行产学研开发。

  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的“产学研”生产项目和龙头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可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03]23)号有关政策。

  (三)鼓励龙头企业创造、引进和保护知识产权。

  对龙头企业购买有利于提升本市产业核心竞争力的专利和技术的、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并获受理的、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并获受理的、获得美日欧等国家的发明专利授权的,经市政府或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可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6]13号)的相关政策。

  (四)支持龙头企业体制与制度创新

  推动龙头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走规模化、集团化的路子。支持龙头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参股、控股、兼并和租赁等多种形式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龙头企业兼并重组我市国有企业的,享受我市现行国有中小企业改制有关政策。对于龙头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优先审批,并做好跟踪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可优先安排发行企业债券,支持重点龙头企业改制为农业类上市公司。鼓励龙头企业利用外资开展合资、合作,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

  (五)落实各级政府税收激励政策

  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帮助龙头企业兑现各级政府有关税收激励政策,特别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6]13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委[2003]23号)的有关税收激励政策。

  (六)加强对龙头企业的金融服务

  配合金融部门把扶持龙头企业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建立适合龙头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在信贷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适当执行利率优惠。

  (七)帮助龙头企业用好相关优惠政策。加强对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6]13号)及相关配套政策的宣传与解读,让企业全面了解自己所能享受的优惠政策;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定机构、简化手续,主动帮助企业兑现优惠政策改革。

  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科技局、厦门市财政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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