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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86-10-3
执行日期:1986-10-3
生效日期:1997-11-2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华侨房屋政策,保护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院起诉。否则,侨房办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除房屋预购金和停发的工资金额外,其他罚款,全额上缴地方财政。
第十二条 本市过去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