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
文 号:沪财教【2008】33号
发布日期:2008-6-11
执行日期:2008-6-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现将《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上海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沪教委职成(2006)2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帮困助学制度的实施意见》(沪教委职成(2006)22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上海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操作细则》、《〈关于建立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帮困助学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操作细则》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6)38号)停止使用。
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市财政局科教文卫处(联系人:李国强,联系电话:54906064)或市教委职业教育处(联系人:黄蕾,联系电话:23116717)联系。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特制定《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主要内容
(一)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
1.对在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和民办普通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综合高中,不含毕业年级)就读的在校生以及在沪就读的非本市户籍生源,每人每年资助1000元国家助学金。三年学制的学生可享受二年,四年学制的学生可享受三年。毕业学年学生实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2.在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基础上,在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和民办普通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不含综合高中)就读的来自农村、本市海岛(崇明、横沙和长兴岛,下同)学生和城乡低保家庭在籍在沪学生以及被市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人员的子女(以下简称“农村、海岛和低保家庭学生”),另可享受专项助学政策。其中在本市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农村、海岛和低保家庭学生,每人每年资助学费4000元,资助书簿费400元至600元;在本市非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农村、海岛和低保家庭学生,每人每年资助学费2600元,资助书簿费400元至600元。
就读艺术类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农村、海岛和低保家庭学生的资助标准,按其所就读学校的上述标准执行。
(二)其他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
除农村、海岛和低保家庭学生外,在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基础上,对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其学费减免、校内学生奖学金、勤工俭学补贴及其他助学金等方面开支。
二、操作办法
(一)国家助学金
根据学生注册情况,学校对符合享受国家助学金条件的学生,向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统一申报。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按月平均发放,主要用于学生生活费开支,学校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
(二)农村、海岛和低保家庭学生专项助学政策
1.学生申请。
农村、海岛和低保家庭学生以及被市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的人员子女,在规定的学制期限内,每学期可向学校申请,并领取《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农村、海岛和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按照要求如实填写。
2.申请条件。
(1)凡父母双方(含单亲家庭)为农村户口,或父母双方户籍为海岛居民的学生,均可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出具户口簿复印件和家庭人员收入证明等材料,经学校调查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给予资助。
(2)凡被市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的人员的子女,为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在沪就读学生的,应提交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向所在学校办理有关手续,经学校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给予资助。
(3)凡城乡低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申请,办理“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然后向所在学校出具相关材料。学校通过上海民政网( )等途径进行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
(三)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政策
学校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助学帮困政策。制定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帮困的具体操作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
三、信息申报与经费结算
(一)信息申报
按照《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要求,学校应认真做好有关信息汇总和上报工作。每年10月,学校填妥《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汇总表》(附件2)、《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农村、本市海岛和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国家助学金汇总表(一)、(二)》(附件3)、《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汇总表》(附件4),并经学校资助工作小组审核、校长同意签名后,报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各行业主办的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直接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各区(县)主管的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和民办技工学校,报所属区(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区(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填写《区县所属学校学生资助情况汇总表(一)(二)(三)》(附件5),并报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有关学校资助信息的电子文档上报办法另行通知。
(二)经费结算
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经费和农村、海岛和低保家庭学生专项资助政策经费,根据学校的隶属关系,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结算方法原则上采用“上半年预拨,下半年结算”的办法。
其中区(县)主管的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和区(县)审批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其学生的国家助学金和农村、海岛和低保家庭学生专项资助政策经费,由区(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区(县)教育部门下拨有关学校;行业主办的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含原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批的民办技工学校)的学生国家助学金和农村、海岛和低保家庭学生专项资助政策经费,由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市教委下拨有关学校。
四、组织管理
(一)完善区(县)学生资助管理职能。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指导下,全面负责所属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和管理工作。学校应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资助工作小组,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公布学校资助热线电话,负责受理学生申请、资格审核、信息汇总申报等各项工作,确保学生资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要建立和完善“绿色通道”制度。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各校必须进一步完善“绿色通道”制度,制定家访工作制度,组织有关人员走访学生家庭、街道(乡镇)和有关单位,做好帮困助学工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实国家助学金相关政策。
(二)确保帮困助学经费专款专用。帮困助学经费应及时发给相关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如发现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对此项工作完成出色的学校给予表彰,对因工作不力导致社会反应强烈、严重违规的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学校在每年招生期间,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渠道,向广大初中毕业生、初中学校和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各学校在印发招生简章和新生录取通知书时,要具体介绍有关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资助政策,确保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
五、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农村、海岛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助学金申请表(样表)
本人 情况 | 学生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
入学时间 | 户籍所在地 | ||||||||||||||||||
身份证号 | 电子注册号 | ||||||||||||||||||
学校名称 | 专业名称 | 班级 | |||||||||||||||||
曾获何种奖励 | |||||||||||||||||||
家庭经济状况 | 收入主要来源 | ||||||||||||||||||
家庭月总收入 | 人均月收入 | 家庭人口数 | |||||||||||||||||
家庭住址 | 邮 编 | ||||||||||||||||||
家庭电话 | 家长手机 | ||||||||||||||||||
家庭人员 | 姓 名 | 年 龄 | 与本人关 系 | 户口是否属农业户口 | 工作(或学习)单位 | ||||||||||||||
单位名称 | 单位联系 电话 | ||||||||||||||||||
申请理由 | 申请人签名: 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 ||||||||||||||||||
班主任意见: 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学校审核意见: 学校帮困助学领导小组(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
说明:1、学生必须附上本人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出具的该学生是否属于本市城乡低保家庭人员的统一证明;2、属农村或海岛等学生应出具户口簿复印件,并附上家庭经济困难有关证明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3、在表中“户口是否属农业户口”栏中,属农业户口的人员在相应拦中打勾;4、“户籍所在地”是指××省(市)××县(区)××街道(乡镇);5、本表和申请人有关材料由学校负责保管,以便备查。
附件2:
200 学年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汇总表
学校名称(盖章): 学校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单位:人、万元
年级 | 在校生 | 获得国家助学金人数(人) | 金额(万元) | 户籍性质(人) | 生源分布情况(按户籍计算) | 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民族(人) | ||||
农业(含县镇)户口 | 非农业户口 | 本市学生(人) | 东部地区学生(人) | 中部地区学生(人) | 西部地区学生(人)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
一年级 | ||||||||||
二年级 | ||||||||||
三年级 | ||||||||||
四年级 | ||||||||||
合计 |
备注:1. 4+5=2,6+7+8+9=2;
2.三年制专业填写一年级和二年级在校在册学生数;四年制专业填写一年级、二年级和三年级在校在册学生数;
3.东部地区:北京、天津、山东、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部地区:河北、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山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西部地区: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4.人口在10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共22个):毛南族、撒拉族、布朗族、塔吉克族、阿昌族、普米族、鄂温克族、怒族、京族、基诺族、德昂族、保安族、俄罗斯族、裕固族、乌兹别克族、门巴族、鄂伦春族、独龙族、塔塔尔族、赫哲族、高山族、珞巴族。
附件3:
学年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农村、海岛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汇总表(一)
学校名称(公章): 学校校长签名: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学生姓名 | 电子注册号 | 本市生源(√) | 非本市生源地(√) | 民族 | 户籍性质(人) | 就读专业代码 | 家庭所在地区及所属 街道(乡镇) | 学生获帮困助学金情况 | |||||
东部 | 中部 | 西部 | 补助学费 (元) | 补助书簿费 (元) | 合计(元) | |||||||||
农业户口 | 非农业户口 | |||||||||||||
注:1、按教育部公布的专业代码填写“就读专业代码”。
2、东部地区:北京、天津、山东、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部地区:河北、吉林、黑龙
江、安徽、江西、山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西部地区: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
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续:
学年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农村、海岛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汇总表(二)
学校名称(公章): 学校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在校生总数(人) | 获得资助学生人数(人) | 获得资助学生人数占在校生总数比例(%) | 获得资助人数分布情况(人) | 户籍性质(人) | 其中海岛学生(人) | 学生获帮困助学金情况 | ||||||
本市学生 | 东部学生 | 中部学生 | 西部学生 | 农业 户口 | 非农业户口 | 补助学费 (万元) | 补助书簿费 (万元) | 合计 (万元)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注:1、4+5+6+7=2;8+9=2;11+12=13;
2、东部地区:北京、天津、山东、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部地区:河北、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山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西部地区: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附件4:
学年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汇总表
学校名称(公章): 学校负责人签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在校生总数(人) | 获得学校助学金人数(人) | 获得学校助学金人数占在校生总数比例(%) | 获得资助人数分布情况(人) (按户籍统计) | 户籍性质(人) | 学生获得学校助学金情况 | ||||||||
本市学生 | 东部学生 | 中部学生 | 西部学生 | 农业户口 | 非农业户口 | 补助学费 (元) | 补助书簿费 (元) | 奖学金 (元) | 其他项目(元) | 合计(元)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注:1、4+5+6+7=2;8+9=2;10+11+12+13=14;
2、东部地区:北京、天津、山东、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部地区:河北、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山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西部地区: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附件五:
学年区县所属学校学生资助情况汇总表(一)
(学生国家助学金汇总表)
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章): 负责人签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 | 学校名称 | 年级 | 在校生 | 获得国家助学金人数(人) | 金额(万元) | 户籍性质(人) | 生源分布情况(按户籍计算) | 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民族(人) | ||||
农业(含县镇)户口 | 非农业户口 | 本市学生(人) | 东部地区学生(人) | 中部地区学生(人) | 西部地区学生(人)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
1 | 一年级 | |||||||||||
二年级 | ||||||||||||
三年级 | ||||||||||||
四年级 | ||||||||||||
2 | 一年级 | |||||||||||
二年级 | ||||||||||||
三年级 | ||||||||||||
四年级 | ||||||||||||
续 | …… | |||||||||||
合计 | 一年级 | |||||||||||
二年级 | ||||||||||||
三年级 | ||||||||||||
四年级 | ||||||||||||
共计 |
备注:1. 4+5=2,6+7+8+9=2;
2.三年制专业填写一年级和二年级在校在册学生数;四年制专业填写一年级、二年级和三年级在校在册学生数;
3.东部地区:北京、天津、山东、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部地区:河北、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山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西部地区: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4.人口在10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共22个):毛南族、撒拉族、布朗族、塔吉克族、阿昌族、普米族、鄂温克族、怒族、京族、基诺族、德昂族、保安族、俄罗斯族、裕固族、乌兹别克族、门巴族、鄂伦春族、独龙族、塔塔尔族、赫哲族、高山族、珞巴族。
续:
200 学年区县所属学校学生资助情况汇总表(二)
(农村、海岛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汇总表)
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章): 负责人签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 | 学校名称 | 在校生总数(人) | 获得资助学生人数(人) | 获得资助学生人数占在校生总数比例(%) | 获得资助人数分布情况(人) | 户籍性质(人) | 其中海岛学生(人) | 学生获帮困助学金情况 | ||||||
本市学生 | 东部学生 | 中部学生 | 西部学生 | 农业 户口 | 非农业户口 | 补助学费 (万元) | 补助书簿费 (万元) | 合计 (万元) | ||||||
1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
2 | ||||||||||||||
3 | ||||||||||||||
4 | ||||||||||||||
5 | ||||||||||||||
合计 |
注:1、4+5+6+7=2;8+9=2;11+12=13;
2、东部地区:北京、天津、山东、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部地区:河北、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山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西部地区: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续:
200 学年区县教育部门主管的学校学生资助情况汇总表(三)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汇总表)
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章): 负责人签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 | 学校名称 | 在校生总数(人) | 获得学校助学金人数(人) | 获得学校助学金人数占在校生总数比例(%) | 获得资助人数分布情况(人) (按户籍统计) | 户籍性质(人) | 学生获得学校助学金情况 | ||||||||
本市学生 | 东部学生 | 中部学生 | 西部学生 | 农业户口 | 非农业户口 | 补助学费 (元) | 补助书簿费 (元) | 奖学金 (元) | 其他项目(元) | 合计(元)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
1 | |||||||||||||||
2 | |||||||||||||||
3 | |||||||||||||||
4 | |||||||||||||||
5 | |||||||||||||||
合计 |
注:1、4+5+6+7=2;8+9=2;10+11+12+13=14;
2、东部地区:北京、天津、山东、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部地区:河北、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山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西部地区: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