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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赋予《南京政报》政府公报职能的通知

时间:2001-12-30

发文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宁政办发[2001]170号

发布日期:2001-12-30

执行日期:2001-12-3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01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地方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南京政报》由市政府办公厅主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编辑、出版、发行。其宗旨是传达政令,指导工作,为公报性质的综合性期刊。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实行法制统一公开透明的要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经市政府同意:赋予《南京政报》市人民政府公报职能,其刊登的市政府规章、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文本为标准文本。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南京政报》的宣传和运用,使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了解《南京政报》的性质和内容,学习和掌握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其在依法治市和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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