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宁政办发[2001]170号
发布日期:2001-12-30
执行日期:2001-12-3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01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地方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南京政报》由市政府办公厅主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编辑、出版、发行。其宗旨是传达政令,指导工作,为公报性质的综合性期刊。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实行法制统一公开透明的要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经市政府同意:赋予《南京政报》市人民政府公报职能,其刊登的市政府规章、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文本为标准文本。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南京政报》的宣传和运用,使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了解《南京政报》的性质和内容,学习和掌握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其在依法治市和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