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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2008年修正)

时间:2008-06-05

发文单位: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发布日期:2008-6-5

执行日期:2008-9-1

生效日期:1900-1-1

  (1995年4月14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9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 2008年4月23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果洛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8年6月5日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民族文化素质,根据教育 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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