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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废止《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意见》等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时间:2002-05-08

发文单位:国家版权局

文  号:国家版权局令第2号

发布日期:2002-5-8

执行日期:2002-5-8

生效日期:1900-1-1

  国家版权局决定,废止下列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关于向台湾出版商转让版权注意事项的通知》(〔87〕权字第51号1987年11月13日)

  2.《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意见》(〔87〕权字第54号1987年12月12日)

  3.《国家版权局印发〈关于当前在对台文化交流中妥善处理版权问题的报告〉和〈关于出版台湾同胞作品版权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8〕权字第8号 1988年2月8日)

  4.《关于地方版权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88〕权字第26号1988年5月)

  5.《关于大陆与台、港、澳版权贸易合同审核办法的通知》(〔88〕权字第51号 1988年11月2日)

  6.《关于版权纠纷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88〕权字第55号 1988年12月27日)

  7.《关于当前报刊转载摘编已发表作品付酬标准的通知》(〔91〕权字第29号 1991年8月27日)

  8.《关于执行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双边著作权保护条款的通知》(国权〔1992〕7号 1992年2月29日)

  9.《关于颁发〈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等三个规定的通知》中的《演出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国权〔1993〕41号1993年8月1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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