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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朝鲜、蒙古、越南三国新归侨工资改革和退休问题的意见

时间:1986-04-09

发文单位:劳动人事部

文  号:劳人薪[1986]38号

发布日期:1986-4-9

执行日期:1986-4-9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你办(86)侨政字第007号文收悉。对于从朝鲜、蒙古、越南三国回国定居的归侨如何参加工资改革和解决退休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工资改革问题。在一九八二年六月底以前在国外有工作的,除用现行工资额按照规定就近套级外,工人本人现行工资额在87元(六类工资区。下同)及其以下,干部本人现行工资额在112元及其以下,套级后增加工资又不足一个新级差的,可以高套一级。

  (二)退休问题。原则上应该按现行退休规定办理。对于回国不到十年已达到退休年龄还能工作的可给予照顾,待工龄满十年后再退休,对未达到退休年龄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原则上按国发〔1978〕104号文的规定做退职安置,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特殊问题,予以适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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