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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归侨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意见[失效]

时间:1985-07-13

发文单位:劳动人事部

文  号:劳人险[1985]3号

发布日期:1985-7-13

执行日期:1985-7-13

失效日期:1999-8-3  

  一九八五年五月十六日《关于归侨职工国外工龄计算问题征求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归侨工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参照中组部、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关于归侨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4〕7号文件)及其有关规定办理。

  二、归侨职工国外工龄的计算,在全国总工会、劳动部、中侨委一九六二年七月十六日《关于归国华侨职工加入工会及工龄计算问题》和外交部领事司一九七八年一月十四日《关于审批归侨职工国外工龄计算问题》两个文件中已有规定。这两个文件是互相连贯的,可以合并解释,因此,可以仍按上述两个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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