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文 号:浙广局发[2002]4号
发布日期:2002-1-16
执行日期:2002-1-1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广播电视局:
为加强对涉外住宅小区设立境外卫视接收设施接收转播境外卫视节目的管理,根据国务院令第129号、广电部令第11号和《关于加强住宅小区接收转播卫星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1]1490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针对一些涉外住宅小区没有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接收转播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实际,决定对涉外住宅小区接收转播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进行一次整改,具体要求如下:
一、整改目的
实现境内、外住户电视信号分开传送。
二、整改技术方案
1.采用二次加扰方式;
2.对于境外住户数量较少的小区,也可采用架设专线入户的方式。
三、整改工作具体要求
1.闭路电视系统在整改后,必须达到在前端机房能够直接控制用户端境外卫星电视信号的开关;
2.在前端可准确直观地反映境外卫视节目信号传送范围情况;
3.不影响原有有线电视信号的质量;
4.对于架设专线方式的,专线必须进入户内,并在相邻非境外住户的信号端口检测境外频道的信号电平小于20dBuV;
5.参与整改工作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是持有《境外卫星电视施工许可证》和《有线电视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单位;
6.小区整改工作应在3月30日前完成,并经各地广电局审核后,以市为单位向省广电局提出整改验收申请。
四、申请整改验收的境外住宅小区必须提供以下文字资料:
1.整改完毕申请验收的正式报告;
2.整改技术方案,包括境外卫视信号传送方式、设备情况、系统图纸以及施工单位等;
3.境外住户名单,包括姓名、国籍、门牌号码、护照复印件、购房合同或房契等复印件。
五、整改验收时间安排
整改验收工作从今年4月1日开始,至4月30日前结束,对逾期达不到要求或不提出申请验收的单位,将取消其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资格并吊销许可证。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二00二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