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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

时间:2000-09-15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0-9-15

执行日期:2000-9-15

生效日期:1900-1-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加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了很大成就。50多年的实践证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是促进民族地区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跨世纪发展的新形势,对我区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由于历史、地理、自然等多种原因,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还比较落后;抵制国内外敌对势力企图利用民族问题对我国进行“西化”、“分化”的任务十分艰巨;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使我区经济发展面临许多新的课题;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也为我区加快发展带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各级党委、政府和全区各族干部群众要从跨世纪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民族工作的紧迫感与责任感,全面开创我区民族工作的新局面。

二、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是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

(三)各级党委、政府要围绕把我区建设成为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防线的总体目标,认真贯彻实施《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等 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制定和完善维护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群众根本利益的法规,推动我区民族法制建设。要切实加强法律监督工作,严格依法办事,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二十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继续组织开展好一年一度的“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月”活动,以各种形式开展各民族联谊活动,检查民族政策的落实情况,表彰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受到国务院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的待遇,要按照“自治区劳动模范”的有关规定执行。要用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典型事迹,教育各族干部群众,形成人人讲民族团结,人人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五)各部门要团结合作,共同做好民族工作。各级党委统战部门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要健全和完善民族工作机构。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建立灵活高效的工作机制,做好具体组织、落实工作。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对民族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努力把我区民族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十六)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的要求,不断提高民族工作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选拔政治素质好、精通民族政策、业务能力强、热爱民族工作、具有社会活动能力的干部充实到民族工作队伍中来。要适应新形势下加强民族工作的需要,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工作勤奋、纪律严明的民族工作干部队伍,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各族干部群众,积极开创我区民族工作的新局面。

(二十七)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本《决定》的具体办法,确保本《决定》的各项要求逐一落到实处。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年九月十五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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