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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民政部
发布日期:1984-8-13
执行日期:1984-8-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务办公室、公安厅(局)、人民检察院、高级人 ,加强法制宣传。
五、对盗掘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祖墓的违法犯罪行为,均按本通知规定的精神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