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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国游泳协会竞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4-01-16

发文单位:国家体育总局

文  号:体游字[2004]44号

发布日期:2004-1-16

执行日期:2004-1-16

生效日期:1900-1-1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竞赛部门,总政文体局训竞部,各游泳协会:

  现将《中国游泳协会竞赛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

  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中国游泳协会竞赛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国游泳、跳水、水球、花样游泳项目竞赛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比赛质量,不断推动项目的全面发展,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 规定时,除按各相应的条款予以处罚外,协会(含协会)还将保留给予其他相应处罚的权利。

  (二)凡出现下列情况时,协会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1、不服从指挥,破坏赛场秩序者。

  2、不服从裁判判决,侮辱打骂裁判者。

  3、比赛期间发生打架斗殴者。

  4、在颁奖仪式过程中,出现本人拒绝领奖、非本人领奖、故意仍掷奖牌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者。

  5、报名过程中不按规定报名或弄虚作假者。

  6、使用违禁药物的各种行为。

  7、无论何种原因,造成比赛中断达10分钟或罢赛者。

  8、其他不良行为。

  (三)处罚内容:

  1、口头警告。

  2、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3、全国通报批评。

  4、取消个人该场比赛资格。

  5、取消单位或个人本次比赛所有成绩与名次。

  6、停止单位或个人参加全国比赛半年至终身。

  7、予以相应的罚款处罚。

  (四)凡国家队成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时,还将给予取消资格的处罚。

  (五)裁判员如出现下列情况时,将给予警告、停止当场或本次比赛裁判工作(费用全部自理)、停止裁判工作一年至终身、取消称号等处罚。

  1、故意错判、漏判,执法不严。

  2、不服从总裁判工作安排。

  3、重大的工作失误,造成比赛中断。

  4、未经批准,赛前迟到、提前离会、绕道抵达赛区。

  5、执行裁判工作前酗酒。

  6、收受贿赂。

  第十二条 在组织与举办各单项竞赛活动中应遵守与执行的总局和协会的有关文件:

  一、1998年12月31日颁布的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号《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

  二、国家体育总局体竞字〔1999〕153号关于下发《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2000年3月16日颁布的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四、国家体育总局体经济字〔2000〕092号关于下发《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国家体育总局体游字〔2000〕304号关于下发《关于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协会和协会制定有关运动员参赛资格和注册资格的文件。

  七、国家体育总局协会审定最新游泳、跳水、水球、花样游泳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八、国际游泳联合会最新颁布的技术手册。

  九、其他相关的国家与协会的有关文件和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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