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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能否以投机倒把定性问题的答复

时间:2001-08-23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工商公字[2001]第228号

发布日期:2001-8-23

执行日期:2001-8-23

生效日期:1900-1-1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能否以投机倒把定性的请示》(苏工商[2001]8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单位和个人印制、销售、传播未经国家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经国家批准的单位和印刷(装订)厂委印、承印、翻录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可以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予以查处。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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