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教委《关于报送内地新疆高中班有关经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

时间:2000-06-26

发文单位:教育部办公厅

文  号:教民厅[2000]8号

发布日期:2000-6-26

执行日期:2000-6-26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委《关于报送内地新疆高中班有关经费标准的报告》(新教基[2000]16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新疆教委关于报送内地新疆高中班有关经费标准的报告

  根据国办发[1999]85号文和教民[2000]2号文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学生的部分学习、生活费和医疗费补贴”的精神,经研究决定,我区承担的内地新疆高中班有关经费标准如下:

  一、内地新疆高中班的补贴经费标准

  (一)伙食费。每生每月补助100元。

  (二)医疗费。每生每年补助200年。

  两项合计每生年均1400元,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并按年度足额拨付给办班学校。

  二、学生在内地新疆高中班学习期间,由学生交纳的学习、生活费和医疗费(每生每年900元),由我区教委统一收取,并按年度足额拨付给办班学校。

  三、新疆高中班学生两年探亲一次,往返交通费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补助;新疆选派的内地新疆高中班辅导教师的往返交通经费和生活补助费,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2000年6月26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