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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下拨资助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器材的通知

时间:2003-12-29

发文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文  号:体群字[2003]176号

发布日期:2003-12-29

执行日期:2003-12-29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

  2003年11月,由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在天津联合召开了首批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命名表彰大会,全国100所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和体育方针,不断提高我国广大青少年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发现、培养和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促进学校体育工作健康发展的传统校(见《表彰决定》)受到了表彰。为进一步鼓励这些学校继续开展好学校体育工作,不断改善体育器材设施,为广大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和开展课余业余训练创造良好的条件,国家体育总局决定,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购置适合学生开展体育活动的体育器材资助给这100所学校。为做好该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用于开展本次资助活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共500万元,每所国家级传统校资助价值5万元的体育器材。其中200万元由国家体育总局集中购置适合全体学生开展体育锻炼的体育器材(每所学校2万元,具体器材目录附后),由生产厂家直接运送到学校并安装;300万元划拨到各省(区、市)体育局,按照每所学校3万元体育器材由各省(区、市)体育局负责集中购置。

  二、各受资助学校根据本校开展的体育传统项目,按照省(区、市)体育局的统一时间要求,向省(区、市)体育局主管部门提供所需体育器材目录清单。

  三、各省(区、市)体育局主管部门根据各学校开具的体育器材目录清单统一购置学校所需的体育器材,并负责发放到各有关学校。不得将资助经费划转给学校自行购置体育器材。

  四、各学校收到体育器材后,主要领导必须在所列器材清单上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并将签收清单返还省(区、市)体育局。

  五、各省(区、市)体育局要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体育彩票公益金援建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加强对本次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严禁截留、挪用,严禁购置与体育器材无关的其他设备和用品(如办公用品等),一经发现,国家体育总局将取消该省今后每年度接受体育彩票公益金的资助资格。

  六、各省(区、市)体育局可视情况匹配相应的资助资金。在整个资助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将开展资助活动的总结以及学校的签收清单(复印件)一并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凡不上报总结和清单的地区,将取消今后每年度接受资助的资格。

  附:1、国家体育总局集中购置体育器材目录

  2、划拨资助经费一览表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国家体育总局集中购置体育器材目录

  单杠1 双杠 1 肋木架 1 天梯 1 腹背肌组合器 1 室外乒乓球台 1 摸高器 1 小篮板 2  告示牌 1

  附件2、

资助国家级传统校体育器材经费一览表  

  ┌────┬───────────┬─────────┐
  │单位  │国家级传统校数量(个)│ 资助经费(万元)│
  ├────┼───────────┼─────────┤
  │北京市 │5           │15        │
  ├────┼───────────┼─────────┤
  │天津市 │5           │15        │
  ├────┼───────────┼─────────┤
  │河北省 │5           │15        │
  ├────┼───────────┼─────────┤
  │山西省 │2           │6         │
  ├────┼───────────┼─────────┤
  │内蒙古 │2           │6         │
  ├────┼───────────┼─────────┤
  │辽宁省 │5           │15        │
  ├────┼───────────┼─────────┤
  │吉林省 │4           │12        │
  ├────┼───────────┼─────────┤
  │黑龙江 │4           │12        │
  ├────┼───────────┼─────────┤
  │上海市 │5           │15        │
  ├────┼───────────┼─────────┤
  │江苏省 │4           │12        │
  ├────┼───────────┼─────────┤
  │浙江省 │2           │6         │
  ├────┼───────────┼─────────┤
  │安徽省 │3           │9         │
  ├────┼───────────┼─────────┤
  │福建省 │3           │9         │
  ├────┼───────────┼─────────┤
  │江西省 │3           │9         │
  ├────┼───────────┼─────────┤
  │山东省 │5           │15        │
  ├────┼───────────┼─────────┤
  │河南省 │4           │12        │
  ├────┼───────────┼─────────┤
  │湖北省 │4           │12        │
  ├────┼───────────┼─────────┤
  │湖南省 │4           │12        │
  ├────┼───────────┼─────────┤
  │广东省 │5           │15        │
  ├────┼───────────┼─────────┤
  │广西区 │3           │9         │
  ├────┼───────────┼─────────┤
  │海南省 │1           │3         │
  ├────┼───────────┼─────────┤
  │重庆市 │2           │6         │
  ├────┼───────────┼─────────┤
  │四川省 │4           │12        │
  ├────┼───────────┼─────────┤
  │贵州省 │2           │6         │
  ├────┼───────────┼─────────┤
  │云南省 │3           │9         │
  ├────┼───────────┼─────────┤
  │西藏区 │1           │3         │
  ├────┼───────────┼─────────┤
  │陕西省 │2           │6         │
  ├────┼───────────┼─────────┤
  │甘肃省 │2           │6         │
  ├────┼───────────┼─────────┤
  │青海省 │2           │6         │
  ├────┼───────────┼─────────┤
  │宁夏区 │2           │6         │
  ├────┼───────────┼─────────┤
  │新疆区 │2           │6         │
  ├────┼───────────┼─────────┤
  │总 计 │100          │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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