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文 号:浙教督[2008]122号
发布日期:2008-5-26
执行日期:2008-5-2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充分发挥省兼职督学在促进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兼职督学聘任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兼职督学聘任办法
一、任职条件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熟悉有关教育的 和政策规定,围绕本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点,以推进我省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为己任,积极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2.参加省教育厅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的督导评估和专项调研。
3.对我省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热点、重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省教育厅或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意见和建议。
4.发现可能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情况和明显违反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校办学行为,及时向本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和提出意见、建议,并直接向省教育厅或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反映情况。
5.享有获取省教育厅或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供的教育和教育督导文件、资料等权利。
6.省兼职督学应当接受督学岗位培训和省教育厅或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有关专题讲座。
四、组织管理
1.省兼职督学的日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工作需要和督学本人的专长,组织督学参加督导评估和专项调研活动。
2.省教育厅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不定期召开省兼职督学座谈会或咨询会,通报本省教育督导工作情况,就教育督导的重大问题,征求意见。
3.省兼职督学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仍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省教育厅根据兼职督学参加督导和调研等活动的情况,给予适当的旅途、误餐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