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上海市版权局
文 号:沪新出[2001]权字第006号
发布日期:2001-6-18
执行日期:2001-6-18
生效日期:1900-1-1
本市各光盘复制单位:
自新闻出署《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和国家版权局《关于加强涉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和认证工作的通知》颁布以来,本市的光盘复制单位都能严格执行国家的规定。为进一步鼓励本市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鼓励外商投资,现就本市光盘复制单位执行新闻出版署《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和国家版权局《关于加强涉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和认证工作的通知》中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市各光盘复制单位应认真执行《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涉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和认证工作的通知》,认真履行合同登记和著作权认证手续。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申办《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和著作权合同登记。
第二条 本市光盘复制单位接受其国外投资方转委托复制加工的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时,应将投资方的身份证明、由原始委托方开始授权的所有的委托复制合同,以及光盘复制单位出具的确认所加工的电子出版物或计算机软件产品不含有国家 禁载内容,并不以任何形式将光盘流入内地市场的保证书一式两份(正、副本)报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和市版权局。市版权局版权管理处在认为所有授权完整的前提下,书面告知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管理处;出版管理处在审定确实不含国家法律、法规禁载内容后,向光盘复制单位开具《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
第三条 本市光盘复制单位接受国内法人单位委托,复制用于与委托单位自行开发生产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机、照相机等电子产品相配套的驱动软件系列、恢复软件系列等,应提供该软件的版权登记证明,或者由委托方出具软件系自主开发、版权归委托方所有,且不侵犯他人版权的保证书,以及光盘复制单位出具的确认所加工软件不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载内容的保证书一式两份,报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和市版权局。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管理处在审定确实不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载内容后,向光盘复制单位开具《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
第四条 已经境外软件产业单位指定为定点复制单位的本市光盘复制单位,可以要求委托方向市版权局提供一揽子的版权认证书(即由国家版权认证中心出具的享有多项软件版权的证明文件)。在以后多次复制该版权认证书所载的计算机软件时,应当将认证书复印件以及由光盘复制单位出具的确认所加工的软件不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载内容的保证书一式两份,报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和市版权局。上海市版权局版权管理处在确认可光盘复制单位所复制的软件产品确在一揽子版权认证书之列,核发由国家版权局统一印制盖章的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
第五条 本市各光盘复制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管理。市新闻出版局和市版权局一旦发现光盘复制单位有违规情形,即取消该单位适用本办法的资格。
第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上海市版权局
200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