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荆门市人民政府
文 号:荆政发[2001]28号
发布日期:2001-6-7
执行日期:2001-6-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荆门市音像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音像制品经营管理,促进音像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制品经营是指从事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
第三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音像制品经营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的协调与管理工作,并负责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和音像制品内容的鉴审工作。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工作。工商、公安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助文化部门做好音像制品经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政企分开,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经营活动,不得参与所属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六条 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 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及内容的鉴审。
第三十条 荆门中心城区音像制品经营范围由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其零售、出租经营许可证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核发。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运用中的问题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