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银川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12-3
执行日期:1999-12-3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了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加强对我市清真食品的管理,促进民族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院的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可聘请回族公民作义务检查员,持《银川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检查证》对有关单位或个体户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第十八条 各机关、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内部清真食堂原则上也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在旅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银川市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