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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时间:1999-11-29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11-29

执行日期:2000-5-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维护民族团结,根据 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拒绝、阻碍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执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非专营清真食品商业网点。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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