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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调整高校学报结构的通知

时间:2001-04-28

发文单位:新闻出版总署

文  号:新出报刊[2001]513号

发布日期:2001-4-28

执行日期:2001-4-28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期刊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根据1998年《关于建立高校学报类期刊刊号系列的通知》(新出期(1998)109号),全国新批办了一批高校学报,为提高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水平,繁荣高等院校学术研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高校学报也存在品种重复、部分学报质量不高、偏离办刊宗旨等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提高高校学报的质量,结合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期刊结构调整,经商教育部,决定对高校学报进行一次集中调整。调整的原则是:减少一般院校学报数量,扶持和鼓励重点院校、重点学科创立高学术水平的品牌期刊,推进全国高校学报整体质量的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综合性大学,可保留社会科学学报和自然科学学报各一种。划归综合性大学所属的院校,原则上只能保留一种社会科学学报或自然科学学报。

  二、已列入“211”工程重点建设的理工类院校,并设有4个以上本科层次的文科专业的,原则上可办社会科学学报和自然科学学报各一种。不具备条件的,不办社会科学学报。

  三、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校(包括教育学院、管理干部学院、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独立的业余大学和广播电视大学等),原则上只保留一种综合性学报。

  四、普通高等院校以及普通高等院校与成人高校合并后,原则上只保留社会科学学报和自然科学学报各一种。

  五、成人高校与普通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合并后,只允许保留一种社会科学学报或自然科学学报,或改办为综合性学报。

  六、为促进高校学术研究的发展和全国学术期刊整体质量的提高,对教育部直属院校中的国内外知名的优势学科,即属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或“211”工程重点建设学科领域,或已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一级学科学位授予权的相应学科,可适当发展高校专业性学术期刊。审批程序是:创办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术性期刊,由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自然科学类学术期刊由教育部报国家科学技术部审核,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七、所有高校学报必须在“学报”前冠以学校全称,不得使用学校的简称。

  八、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期刊管理部门,按“通知”要求对本地、本部门大学学报进行集中调整;年检没有结束的地方可结合年检对高校学报进行调整。对不符合保留条件的学报要予以停办,并不得转办其他门类学报;对不具备办刊基本条件,或不能够正常出版或违反期刊出版管理有关规定的高校学报,也应作停办处理。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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