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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时间:1997-01-24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1-24

执行日期:1997-3-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街道办事处的建设,发挥街道办事处的作用,密切政府与群众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 ,提高居民的文明素质;

(三)开展绿化的保护和建设工作,维护社区整洁,优化生活环境;

(四)健全治安防范网络,创建安定的社会秩序;

(五)其他社区建设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建设工作纳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社区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事。区人民政府对街道办事处的错误决定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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