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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发射塔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01-12-06

发文单位: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01-12-6

执行日期:2002-1-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 治安、警卫工作管理

  第五章 奖 惩

  第六章 附 则

  为做好广播电视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广播电视发射塔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根据国家有关 。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发射塔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机械防排烟、送排风、火灾事故应急广播等消防设施处于良好正常状态。

  严禁可能影响消防安全的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加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将安全出口加锁、遮挡;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发射塔应建立每日防火巡查制度,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并填写巡查记录。

  巡查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门周围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八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禁烟区吸烟的。

  (三)对安全出口遮挡、上锁,占用或者堆放物品堵塞疏散通道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挪做它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

  (六)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八)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九)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违章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发射塔应定期进行消防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消防设施设备按有关规定和规程进行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三)有自动消防设施设备的塔,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取得公安消防机构资质认证的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查报告,存档备查。

  (十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时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在火灾隐患整改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填写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发射塔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报火警,并迅速组织力量疏散人员,扑救火灾;不得阻拦报警;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发射塔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防火宣传教育的内容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岗位火灾的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

  (四)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广播电视发射塔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六条 自动消防设施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自动消防设施的值班、操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发射塔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统一规范管理。

  第四章 治安、警卫工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 广播电视发射塔的治安工作,根据属地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塔实际,严格管理。

  (一)塔外应设存包处,塔入口处应设安检门。

  (二)严格控制上塔观光旅游人数。

  (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枪支、弹药及管制刀具、剧毒和放射性物品上塔。

  (四)塔区内应建立巡查、清场制度。

  (五)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必要时及时疏散游客。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视发射塔设计安装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须报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条 省级以上(含省级)的广播电视发射塔,应当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警察部队内卫执勤。

  第三十一条 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下的广播电视发射塔,应当设保安、民警或者内保机构。

  第三十二条 武警部队的设施、设备配备,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要目标执行设施建设标准与管理办法》(国办发[1997]14号)的通知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到广播电视发射塔;本塔举办大型、重大活动,应按《广播电影电视警卫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大型重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制定相应等级的警卫保卫方案,对参与警卫工作的人员应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政治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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