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0-11-10
执行日期:2000-11-10
生效日期:1900-1-1
一、总则
一、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按照北京市情况,制定本程序。
二、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仔细阅读有关 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十二、违反《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已取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
(1)未取得开展从事登载新闻资格,擅自登载新闻的;
(2)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或登载不符合《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来源新闻的,或者未注明新闻来源的;
(3)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未与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新闻单位签订协议擅自登载其发布的新闻,或者签订的协议未履行备案手续的;
(4)未经批准,擅自链接境外新闻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的。
三十三、互联网站登载新闻含有《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所列内容之一或者有《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主管部门将协调有关单位责令其关闭网站,并吊销其业务经营许可证。
七、附则
三十四、申请单位应依照本程序在60日内办理相应手续,逾期不办理申请的,视为放弃资格申请。
三十五、本工作程序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