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文 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发布日期:2003-8-11
执行日期:2003-10-1
生效日期:1900-1-1
经2003年8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3年8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武术活动的管理,促进武术运动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武术包括武术套路、散打、跆拳道、摔跤、空手道、剑道、拳道、柔道、健身气功、自由搏击等项目。
武术活动是指进行上述项目的习练、传授、表演、竞赛以及组建武术学校、习武场所和武术社会团体等活动。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武术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开展武术活动应遵守国家 。
第三十条 习武场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招收属义务教育年龄段学员的,责令改正,并按每招收一名义务教育年龄段学员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治安事故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安全事故、治安事故后果严重,明显不符合举办武术学校、习武场所条件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收缴其相关批准文书。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