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连政办发[2001]171号
发布日期:2001-11-22
执行日期:2001-11-2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广电局等五部门拟定的《关于在全市开展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治理集中行动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在全市开展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治理集中行动的意见
当前,我市个别地方擅自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情况有所抬头,特别是一些居民个人擅自安装小型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全面清理境外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紧急通知》(广发社字[2001]1182号),省广电局等五厅(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境外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清理整顿集中行动的通知》(苏广发管[2001]第39号)等文件精神,市广播电视局、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信息产业局、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2001年11月开始,对全市范围内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安装和使用等环节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在一个月内务必见效,并在半年内全面落实129号令的各项规定,不留死角。为了更好地推进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开展境外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专项治理工作,要以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129号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管理规定》(工商市字[1993]第379号)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11号令)及国家广电总局有关规定为依据,充分认清境外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从防止境外势力对我进行政治、文化渗透,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这一高度来开展这项工作。
通过专项治理,要有力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坚决遏制擅自接收境外卫星电视的势头,规范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等环节的管理,促进我市境外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继续朝着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
二、专项治理集中行动的重点
(一)全面拆除居民个人未经批准设立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彻底清除小区有线电视系统违规转播、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信号的现象。
(二)在上半年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等环节的管理,查处违规行为,规范生产和销售渠道,打击非法推销、安装活动,加强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广告出证和广告监督管理,管住源头。
(三)规范境外卫星电视接收单位的报批、验收程序,对未批先建或无接收资格非法筹建的接收单位要坚决进行查处。
三、专项治理集中行动方案
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宣传和调查摸底阶段(2001年10月底——11月15日)。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有关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 和政策,做到家喻户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工商管理、信息产业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对辖区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和相关广告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同时要求非法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及发布相关广告的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
集中清理整顿阶段(2001年11月16日——25日)。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对在规定时间内未作整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广电部门作为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公安、国家安全、信息产业、工商管理等部门按各自职能组织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等环节进行检查。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检验审核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性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视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信息产业部门负责对定点、非定点的外向型和国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进行审核,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擅自销售或不按规定销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及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发布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相关广告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组织验收和监督整改阶段(2001年11月26日——30日)。省广播电视局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到各市进行验收。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也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所辖县区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县区,市有关部门将予以通报,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各县、区广电、公安、国家安全、信息产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2001年11月28日前,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上报市有关部门。
连云港市广播电视局
连云港市公安局
连云港市国家安全局
连云港市信息产业局
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