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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日侨回国和探亲旅费补助的暂行规定(摘录)[失效]

时间:1973-10-11

发文单位:外交部、 公安部、 财政部

文  号:外领会字[1973]1473号

发布日期:1973-10-11

执行日期:1973-10-11

  一、旅费补助的范围和原则2.日侨、加入中国籍的日本人和日本孤儿,解放后第一次回日探亲,他们来往旅费可由我国政府负担,但走时先发单程路费,回来时再报返程路费。他们携带中国籍子女的旅费,也可给予适当补助。

  回日定居和去日探亲自愿不接受补助的,不必勉强发给。

  经济困难的,除补助旅费外,还可再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二、退职金及探亲期间的工资在我全民所有制企业、机关、学校以及其他单位工作的日侨、加入中国籍的日本人、日本孤儿、以及随行的我国公民,他们回国或去日定居的退职金等问题,可按劳动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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