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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公告

时间:2003-08-03

发文单位: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8-3

执行日期:2003-8-3

生效日期:1900-1-1

  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会徽(又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徽记,以下简称为“徽记”)已于今日公布。我委现就该徽记的知识产权保护事宜,公告如下:

  一、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及相关 ,我委为该徽记的权利人。

  二、该徽记的商标注册申请已在国内外进行。以我委为申请人的国内商标注册申请于2003年5月19日提交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并已被受理。

  三、未经我委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该徽记。将该徽记用于非商业目的时,必须明显区别于商业行为,并不得与商业广告相邻使用。

  四、任何机构或个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该徽记进行拆分、歪曲、篡改等变形使用,亦不得将该徽记作为其他图案的组成部分使用。

  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该徽记时,除严格遵守《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之外,还应遵守《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六、若发现任何侵犯该徽记知识产权的行为,我委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七、我委欢迎任何机构和个人举报侵犯该徽记知识产权的行为。我委接受举报的传真号码为010-64002577,接受举报的电子邮箱为legal@beijing-olympic.org.cn.特此公告。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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