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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转发《托收华侨国外遗产业务介绍》的函

时间:1973-08-1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

文  号:73法司字第106号

发布日期:1973-8-14

执行日期:1973-8-14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 ,确认某人有权继承等。(详后)

  (2)委托书。这是以继承人名义授权我指定单位或个人代办申领遗产的必要证件,银行必须取得此项证件,才有权代领遗产。委托书的内容:①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②受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住地。③委托内容:授权某人全权代表申领遗产等,并必须写明受权人有转委权。港英法律规定,年满21岁才算成年,如继承人中有未成年者,可由成年之继承人代表授权。(详后)

  (3)其他有关证件:如其他有继承权人的死亡证明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等等。(详后)

  上述证件,第(1)(2)两项是必须的,第(3)项则视案情需要才决定是否办理。各项证件的内容、文字结构、要求简练、准确,不要罗嗦、冗长(因为这些文件寄到国外申办时,尚须翻译成当地文本,翻译费是根据字数计算的)。这些证件办妥后,尚须经我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并经有关国家驻我大使馆签证,才能生效。

  上述各项证件是对外的正式的法律证明文件,除内容必须准确无误以外,每份应装订成册,要有封面封底,要用较好的白纸(如道林纸)印制,有条件的最好是排版铅印,以示严肃。

  除办理上述证件外,为使在国外申领遗产工作顺利进行,还须商请法院协助写一份“案情介绍”,连同证件及遗产凭证一并交由银行寄出供受托人参阅。“案情介绍”的内容,主要是整个案情简介和在各项证件中没有述及的其他有关情况,以及对遗产分配处理的意见等。

  关于继承权的确定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继承权的办继承权证明书。如无直系亲属,那些依我国法律没有继承权的其他旁系亲属申办继承遗产证件时,则第(1)项证件应改办“亲属关系证明书”,只证明其亲属关系,而不能确认其继承权。继承权将由受委托人凭亲属关系证明书及其他有关证件向遗产所在地法院申请确认。如其他旁系亲属与死者生前一向系互相赡养者,可以考虑核发继承权证明书,但不能援引我国法律规定(例如,不能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

  关于要求委托人提供国外有关遗产证件(如死亡证、遗产凭证等)问题。原则上提供正式的原本证件,但考虑到这些证件多在国外,为免往返寄递,亦可提供影印的证件,供国内审核办案,但将来在国外申领遗产时,必须将原本证件交给我指定的委托人,因为,影印证件不能凭以申领遗产之故。

  受委托人的指定。目前我香港承办代收遗产业务的,只有香港南洋商业银行,香港交通银行,香港新华银行三家银行,除南商行以银行名义作为受托人外(因该行系在香港注册登记开业)。其他两行均系以个人名义受托,交行指定的受托人是该行的襄理樊兆珑(男,银行襄理,住香港德辅道中3号A)。新华银行指定的受托人是该行的副经理曹允祥(男,54岁,上海市人,银行副经理,住香港大道中17号)及襄理陈成耀(男,62岁,广东增城县人,银行襄理,住香港大道中17号)。

  委托业务分工:南商行多承办香港以外地区的遗产案件。新华银行承办香港的遗产案件。交通银行承办香港的公伤死亡索赔与车祸死亡索赔等案件。

  此外,新加坡中国银行及澳门南通银行亦承办该地区的遗产及公伤、车祸索赔案件,但托办之前须先通过我行与该两行联系,由该两行指定受托人后,才进行办理授权证件。

  (三)托收遗存我香港各银行遗产的手续

  托收的遗产,如仅系存于我香港中国银行,南洋商业银行,交通银行,新华银行,国华银行,中南银行,金城银行,盐业银行,浙江兴业银行,宝生银行,广东省银行,华侨商业银行及澳门南通银行的存款一般金额不大的,可凭存款凭证,死亡证,向当地人民法院办理继承权证明书(不须经外交部及外国驻华使领馆签证),寄由广州中国银行直接向存款银行托收便可领到遗产,不须通过港英法律手续办理。如遗产兼有其他非我银行之存款,或保险箱,股票、不动产等,则仍按前述(二)项手续办理。

  (四)国内承办行的分工

  由于托收国外遗产是一项涉外且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统一对外,全省范围内指定由县(市)支行一级负责承办,承办的县(市)支行亦不直接对外,均集中于广州中国银行统一联系对外办理。

  由于国外继承遗产复杂,上面介绍的,仅是一般办案的大体手续。如遇到比较复杂的遗产案件,承办行最好将案情及有关证件,先报送广州中国银行研究后,始再办理。

  二、托收公伤死亡赔偿款项

  公伤死亡赔偿(包括海事死亡赔偿)问题。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社会本质所决定,劳动安全保护设施很差,广大工人劳动安全多无保障,故公伤死亡情况屡有发生。工人因公死伤后,根据“劳工法”规定,死者家属得向资方索取赔款,以资抚恤。但资本主义社会,政府机构是代表资产阶级利益,其一切法律规定,并非为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着想,虽设有所谓“劳工处”的机构,其实质仍是为资本家服务的。故我们受理公伤死亡索赔案,是为维护我华侨、港澳工人利益而进行的“合法”斗争,既是经济斗争也是政治斗争,决不是一项单纯的托收业务。

  根据港英劳工法规定,工人因工死亡,即由港英劳工处出面处理,登记备案,“协助”死者家属向港英法院申诉,由法院进行判决,裁定资方赔款数额(最高赔款额为死者生前36个月工资总和),限期将款交到法院,由法院发给死者家属受领(此项赔款通常是由资方投保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其具体手续及程序是:死者家属接到“劳工处”通知后,于一年内向法院申诉,逾期作自动放弃索赔权利,资方亦因而拒赔。死者的国内家属接到劳工处通知后,应即向当地人民法院申办“亲属关系证明书”,委托书各一份,“亲属关系证明书”内容,除证明其亲属关系外,尚须证明死者生前系负担该亲属的生活费用一部分或全部。委托书内容与托收遗产委托书内容大致相同(只委托事项改为代申请劳工死亡赔偿)。目前银行承办此项案件均指定由香港交通银行襄理樊兆珑为受托人。除了办理上述证件外,银行尚须查明死者生前两年汇款接济其家属的情况,出具汇款证明清单(逐笔填列汇款日期,汇出行名,汇款号码,收款人姓名,金额,汇款人姓名即死者姓名)加盖解付银行(县支行)正式公章。此清单连同亲属关系证明书、委托书,及“劳工处”通知书一并寄中国银行转受托人办理。

  为使能力争得到最高额赔偿,国内办理证件时应注意下列几项:

  (1)死者之家属中,有成年儿女正处壮年,而“劳工处”通知书上又没有列其姓名者,可不必列入亲属关系证明书内。

  (2)死者之家属中有未成年儿女,“劳工处”通知书上没有列其姓名者,可全部列入亲属关系证明书内。

  (3)如死者系独生子,其家属中有老年已丧失劳动能力而“劳工处”通知书上没有列其姓名者(主要是死者的父母或养父养母一向靠死者供养的鳏、寡、孤、独的亲属),可全部列入亲属关系或证明书内。

  上述那样处理,主要是为将来出庭申诉时,作为向资方索取最高额赔偿的充分根据,因为对方辩护律师也可据“理”提出压低赔款额甚至拒赔之故。

  此类劳工死亡索赔案,国内核发的有关证件,可不必经外交部及有关使领馆签证。

  如死者有遗产,则国内法院应按继承遗产案核发证件(核发继承权证明书而无须另发亲属关系证明书),将继承遗产和劳工索赔两方面内容都包括进去,签证手续亦按前者办理。

  三、托收车祸死亡索赔款项

  车祸死亡索赔问题。资本主义社会,交通秩序混乱,劳动人民生命没有保障,车祸死亡案件常有发生。根据资本主义法律规定,死者家属可以聘请律师,向肇事当地法院起诉肇祸车主,向其索赔。此类案件即普通所谓“打官司”。根据港英法律规定,索赔港币5000元以上或属大钱债案,必需由律师再聘请大律师出庭。每次出庭费用,第一次为港币3000元,以后每次为港币1500元。如获胜诉而被告人有能力付款者,费用可由其负担大部分;如败诉或被告人无能力付款,则原告人须负担全部费用;原告人可要求法院将被告扣押,但每月原告仍须付给法院港币180元。扣押后,债务作为还清,不得再提出申诉。由于车祸案情甚为复杂,且起诉费用甚巨,讼诉后果毫无把握,故我们承办此类案件时,一般不轻易起诉,多由双方聘请律师协商,由肇事人赔偿一定数额款项了事。死者的国内家属委办此项案件时须先提供车祸肇事的有关详情及证据,由承办行送报广州中国银行与受托人联系研究,经确定受理后,才通知委托人向国内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及委托书,因此类诉讼案,原告人必须向肇事当地法院领到遗产执管证(即须首先取得继承人的合法地位)后,始有资格进行起诉。这些证件均须经外交部及有关使领馆签证方能生效。

  四、各种有关证件式样

  继承权证明书

  (72)开证字第4号

  继承人:李玉玲,女,52岁,广东省开平县人,现住广东省开平县蚬岗人民公社春一大队北村。

  周汉源,男,27岁,广东省开平县人,现住广东省开平县蚬岗人民公社春一大队北村。

  周桂华,女,24岁,广东省开平县人,现住广东省开平县赤坎人民公社爱国大队南村。

  周汉邦,男,17岁,广东省开平县人,现住广东省开平县蚬岗人民公社春一大队北村。

  被继承人:周文光,又名周亚光,男,广东省开平东县人,原住香港九龙佐敦道97号3楼。于1972年9月26日在开平县死亡,终年54岁。

  查周文光又名周亚光,于1972年9月26日在开平县因病死亡。死亡在香港留有遗产。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死者周文光的遗产,依法应由其妻子李玉玲,儿子周汉源,周汉邦,女儿周桂华4人共同继承。特此证明。

广东省开平县人民法院
1972年11月14日

  委 托 书

  委托人:李玉玲,女,52岁,广东省开平县人,现住广东省开平县蚬岗人民公社春一大队北村。

  周汉源,男,27岁,广东省开平县人,现住广东省开平县蚬岗人民公社春一大队北村。

  周桂华,女,24岁,广东省开平县人,现住广东省开平县赤坎人民公社爱国大队南村。受委托人:曹允祥,男,54岁,上海市人,银行副经理,现住香港皇后大道中17号。

  陈成耀,男,62岁,广东省增城县人,银行经理,现住香港皇后大道中17号。

  我们是周文光(又名周亚光)的妻子和儿女。周文光于1972年9月26日在开平县因病死亡,死亡后在香港遗有房产,座落于香港九龙佐敦道97号;及在香港上海汇丰银行、香港渣打银行遗有存款;在香港永安公司遗有股权。根据广东省开平县人民法院1972年11月14日发给我们的(72)开证字第4号继承权证明书,现我们代表本人和周文光的未成年的儿子周汉邦,委托曹允祥先生和陈成耀先生为我们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们在香港向香港有关当局办理继承上述遗产的一切事宜,领取周文光的遗产执管证,并全权代表我们领取、执管、变卖和处理上述遗产。

  代理人在办理上述事项中,依法所作的一切必要手续,和签署的各种有关文件,与我们亲身在场所作或签署的同样生效,我们均予以核准和承认。同时,代理人有转委权。

  委托人:李玉玲(签章)

  周汉源(签章)

  周桂华(签章)

  1972年11月14日

  证 明 书

  (72)开证字第5号

  兹证明李玉玲,周汉源,周桂华于1972年11月14日来到我院,在前委托书上签名盖章。

  广东省开平县人民法院

  1972年11月14日

  死亡证明书

  (72)开证字第6号

  周文光,又名周亚光,男,广东省开平县人,原住香港九龙佐敦道97号3楼。是李玉玲的丈夫。

  查周文光于1972年9月26日在开平县蚬岗人民公社春一大队北村因病死亡,终年54岁。

  特此证明。

广东省开平县人民法院
1972年11月14日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男,×岁,×省×县人,现住×县×公社×大队×村。

  ×××,女,×岁,×省×县人,现住×县×公社×大队×村。

  我们的父亲×××,于×年×月×日在香港因病死亡。死亡后在香港留有遗产。根据×省×县人民法院×年×月×日发给我们的×字第×号继承权证明书,我们是×××的遗产的合法继承人之一,现我们自愿放弃继承我们的父亲×××的遗产的权利,该项遗产,由我们的母亲×××全部继承,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章)
×××(签章)
×年×月×日

  证 明 书

  ××字第×号

  兹证明×××,×××于×年×月×日来到我院,在前面声明书上签名盖章。

××县人民法院
×年×月×日

  亲属关系证明书

  申请人:吴××,女,38岁,广东省开平县人,现住开平县××公社××大队××村。

  关××,男,13岁,广东省开平县人,现住开平县××公社××大队××村。

  关××,女,10岁,广东省开平县人,现住开平县××公社××大队××村。

  关系人:关××,男,广东省开平县人,原住香港九龙××道××街×号×楼,于××年×月×日在香港因公伤事故死亡,终年40岁。

  查申请人吴××是关系人关××的妻子,关××是关××的儿子,关××是关××的女儿,关××生前负担吴××,关××及关××的全部生活费用,特此证明。

广东省开平县人民法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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