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文 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发布日期:2003-8-1
执行日期:2003-8-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体育活动的申办与经营
第三章 体育市场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体育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 院起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体育市场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执法权限,予以处理:
(一)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从事体育市场经营活动或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二)擅自改变经营项目、范围、场所的;
(三)买卖、转让、租赁、涂改许可证的行为;
(四)场地、器材不符合国家体育行政部门颁布标准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检的;
(六)接纳未经批准的经营者使用体育场所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
(七)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的;
(八)未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办营业性体育比赛的;
(九)聘用未取得专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关工作的;
(十)未经批准将公益性体育活动场所和设施用于经营活动的;
(十一)未实施安全保护措施,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予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改的;
(十二)允许未成年人参与不宜其参与项目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挠、抗拒、伤害体育市场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