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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时间:1998-09-28

发文单位: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8-9-28

执行日期:1998-9-28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了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加强清真食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有关 院起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对拒绝或者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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