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兰州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8-9-28
执行日期:1998-9-28
生效日期:1900-1-1
(1998年8月17日兰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8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加强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促进民族团结和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根据有关 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及时受理人民群众的举报、投诉,认真查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机关、部队、厂矿、医院、学校等单位的内部食堂、饭店、招待所的清真餐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兰州市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