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思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茅市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6-05-10

发文单位:云南省思茅市人民政府

文  号:思政发[2006]124号

发布日期:2006-5-10

执行日期:2006-5-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思茅市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思茅市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和《云南省老龄委办公室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二十一部门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老办(2006)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老年人优待工作,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

  优待老年人,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经济补贴、照顾和优先、优惠服务,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老年人优待工作要坚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坚持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坚持立足于城乡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考虑不同老年人群的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在落实优待政策的同时,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基本要求

  优待服务的对象为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优待服务的内容要兼顾老年人的物质生活、精神文化生活、医疗保健以及维护权益等多方面的需要,注意照顾贫困、高龄、鳏寡孤独老年人以及病残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

  三、提供养老优待,努力减轻老年人的经济负担,改善养老条件

  (一)贫困老年人要按规定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对高龄特困老年人要给予重点照顾,根据条件实施助养、助医。

  (二)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任务和筹资任务。

  (三)对百岁老人每月发给100元的长寿健康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对高龄老人发放生活补贴。

  (四)城乡贫困家庭老年人去世,享受丧葬殡仪服务费用减免。

  四、提供医疗保健优待,努力减轻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负担,方便老年人享受医疗保健服务

  (一)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的“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贫困老年人要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农村“五保”老人和贫困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符合救助条件的,可按规定帮助其交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参合资金。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对农村70岁以上高龄老人要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

  (三)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人家庭病床出诊费。卫生部门应组织医护人员为本地百岁以上老人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检。

  五、提供生活服务优待,采取多种措施,方便老年人的衣、食、住、用、行等日常生活

  (一)商业饮食、社区居民服务等与老年人生活关系密切的各类服务性行业及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情况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和照顾。

  (二)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运、水路和航空客运应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城市公共交通应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并设立老年人专座。

  (三)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重点做好城市道路、车站、机场、商场、公交站点、住宅居住区和其他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为老年人居住和出行创造无障碍环境。

  (四)老年人在其产权或承租住房拆迁安置中,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贫困纯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五)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六、提供文体休闲优待,努力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国家财政支持的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工人文化宫等公益性文化设施要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二)公园、园林、旅游景点应积极为老年人提供门票减免,并对外埠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各地公园、园林、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在“敬老节”(重阳节)当日对老年人实行免费开放。

  (三)公共体育场馆、设施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在淡季为老年文艺团体优惠提供场地。

  (四)影剧院应积极为老年人实行票价优惠,在淡季为老年文艺团体优惠提供演出场地。

  (五)贫困老年人参加老年大学(学校)学习,享受学费减免。

  七、提供维权服务优待,让老年人享受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 和有关服务。

  八、积极营造有利于老年人优待工作实施的社会环境

  尊重、关爱和照顾老年人,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行各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应当履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职责和义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服务。各级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涉老优待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尊老敬老的思想教育,道德宣传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活动,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社会氛围,增强社会成员依法维护老年人权益的自觉性,提高老年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共同推动老年人优待工作的落实。

  九、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老年人优待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尚未制定老年人优待办法的县(区),要抓紧研究制定;已制定的,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老年人的需求,对现有优待办法进行修订完善。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老年人优待的经费支持。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要本着统缆全局,协调各方,整体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对优待工作中老年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加强督办解决的力度。

  十、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和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要积极发挥作用,抓好优待工作的落实

  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建立有关涉老优待职能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由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负责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具体组织、指导、协调和本地老年人优待证的办理发放工作。各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结合部门职能和所负责管理行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要规范服务,加强管理,督促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设立服务和监督热线,及时受理,依法解决好举报和投诉问题

  二○○六年五月十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